对于因
交通事故引发的
工伤问题,受害者有权提出双重索赔要求,然而并非可以轻松获取双份补偿款。
若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且具备工作关系,该受害者可独立提起交通事故及工伤索赔。
具体而言,如下所示:
首先,在交通事故
赔偿环节,受害者有权要求对其产生的
医疗费用、
误工损失、
护理费用、营养膳食、交通支出、住院餐饮补贴等进行赔付;
假如导致
永久性伤残,相关人员还有权要求获得
残疾赔偿金以及
精神抚慰金等额外补偿。
其次,在工伤赔偿领域,受害者有权利要求对其在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这部分费用应由事故
责任方自行承担;
此外,根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受害者还能获得一次性的医疗
补助金与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如若
解除劳动合同,则还可要求支付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
民事诉讼或者获得
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
起诉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