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
中国法律法规,实施
房屋征收行为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实施任何形式的
拆迁之前,务必
保证被拆迁者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合理的补偿之后,被征收人有义务按照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事宜。
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采用
暴力、威胁或者
违法手段如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方式来强迫被征收人进行搬迁。
同时,也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搬迁活动之中。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也没有提起
行政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的话,那么该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时,必须附上详细的
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信息、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和面积等相关资料。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