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应当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这涉及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如果该宅基地的申请以及登记均以户主家庭的名义进行,并且土地管理部门对其所记载的所有权归属明确表示为夫妻双方所有,那么毫无疑问,该宅基地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在申请过程中,该宅基地是由政府代表家庭提出申请,并且土地管理部门在登记时仅将其归属于某一方,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宅基地便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