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
土地确权纠纷的情况下,相关
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产生争议的双方应该秉持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就争议事宜展开深入的沟通与协商,争取最终达成共识;
其次,若经双方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他们有权将矛盾提交至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同时,人
民法院也应当依据事实与法律做出公正的
处理决定;
最后,若当事人对于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