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过程中,当
债务人遭遇无能力
债务偿还的问题时,实际上存在两种迥异的状况:
第一类情况是偿还
逾期,但并非永久无力清偿。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法定条款,在此情形下,债务人有权按照规定历程分期向
债权人支付债务款项;
而对于第二类状况——即认为永久
无力偿还的情况,那么届时唯一的清偿渠道便是对债务人的个人当前财产进行处置,这必然涉及到法院的审判和判决执行。
换句话说,只要有足够数量的债务人
个人财产可用于清偿,债权人就应提取相应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债务
拖欠年限几何,只要符合司法
诉讼的条件,即可提
起诉讼。
至于人
民法院在审核诉讼材料时,绝非依据欠款的时间久远与否来做出
立案或者
不予立案的决定,其主要考量因素是诉讼材料是否达到诉讼标准。
符合诉讼条件者,法院将在收到材料后的七日内予以立案受理;
反之,未能满足诉讼条件之
诉讼请求,法院则可能会判定为不受理案件。
债务拖欠的时间长久,仅会在某种程度上削弱债权方的
胜诉权益。
举例来说,一旦出借方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且
借款人借机提出了关于时效性的抗辩,则法院必须在经核实确认后,若情况属实,便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若出借方在
一审阶段并未就此提出时效性抗辩,并且其在
二审期间也无法提出新的足以证明时效存在瑕疵的
证据,那么如此情况下,逾期时效的抗辩便不再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前向
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