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法定
代表人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私营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等各类组织的负责人,其本身作为
法人主体,仅会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约束,而非
刑事责任。
当企业由于无法偿还到期
债务或丧失继续经营的能力时,法院有权宣布该企业停业,以便对其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这属于纯粹的民事范畴,通常情况下不会牵涉到刑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