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应付利息超过借款本金的情况,不应简单地判断为合理性或不合理性。
我们应根据具体案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考虑:
首先,如果双方
当事人在
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利率,且该利率未超出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出借方要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应当得到人
民法院的支持;
其次,若
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超出了法律
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则这部分利息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