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与
分居并非有着必然的关联性。
首先,如若双方能够就诸多关键议题诸如
离婚事宜、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权归属以及
财产分配方案等方面达成共识,那么便可由双方亲自携带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
结婚证书及
离婚协议前往一方
当事人长期居住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即便在未选择分居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实现离婚的目的。
其次,倘若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有权向被告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离婚,而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则会作出离婚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时间超过两年仅为判断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此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
重婚或与他人
非法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