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持续性违约案件时,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
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该期限为三年。
根据《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对于向人
民法院主张保护自己
民事权利的
诉讼而言,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三年。
但若法律另行规定了更为特殊的时效要求,则应依从于此特别规定。
通常来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悉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以及
责任人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对诉讼时效进行适当的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