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确定诈骗罪嫌疑犯是否应该予以
批捕的期限为:
从第3天起至第37天结束。
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某个已
被拘留的人
逮捕时,必须于
拘留期限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申请。
在特别例外的情形中,提交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允公安机关要求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