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设施的建设所涉及到的
土地征收与
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的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被
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在地点、
类别以及占地面积,同时详细列出其上生长的各种植物及其种植数量;
还包括地上附着物(如建筑物等)和青苗(如农作物等)的相关信息,以及拟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第二部分,具体说明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金额、支付方以及支付时间与方式。
第三部分,同样明确
安置补助费的金额、支付方、支付时间及方式。
第四部分,详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方法。
第五部分,具体叙述对农业人口进行安置的详细计划。
最后是针对所有征地补偿与安置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
第十六条是关于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审批程序,该方案需经过市人民政府的批准,然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所有涉及到的土地征用费用,都应在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