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土地使用证名称变更时,通常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原土地使用证的原件;
2.新的
产权证的原始件以及其复印本,同时还需附上申请人的
身份证明;
3.房屋买卖协议的
复印件;
4.房屋购入过程中所产生的
契税以及
土地出让金的复印件;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户口簿的复印件;
6.宗地图。
值得注意的是,
土地证的更名与
过户流程基本相同,都需要先对土地证所关联的
房产证进行
过户或更名处理之后,才能进行土地证的过户或更名手续。
关于土地证的办理流程,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提交土地登记申请;
其次,进行地籍调查;
再次,经过权属审核,其中包括各级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以及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有效证明文件等;
接着,进行注册登记;
然后,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最后,如果所有材料齐全且经过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均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话,初始登记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
而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变更登记则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至于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则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
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