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除主要工作外,
承包人还可将部分辅助工作委托给第三方进行执行,且无需获得定做人的许可批准。
然而,若承包人选择将辅助性工作交给他人处理,他仍需对第三方所产出的工作结果负有全责并应对定做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
承揽合同的性质分析,承包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满足定做人需求的工作成果,这意味着承包人须对其所完成的工作承担全面的责任;
即便承包人将辅助性工作转包给第三方,他也需要对整体工作负责,倘若第三方所完成的工作未能达到定做人的期望标准,承包人则需向定做人承担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