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
签订合同之后,关于房屋损坏或毁灭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应由哪一方来承担,其决定因素在于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约定。
如果有相关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些协商后达成的协议执行;
若是缺少这样的约定,则需要看房屋在交付使用之前或之后发生损坏甚至毁灭的具体情形而定。
换句话说,在房子尚未交付给购买者进行使用的这段时间里,风险应由出售者来承担;
而当房子被实际交付给购买者并开始投入使用以后,该房屋所面临的风险便转移到了购买者身上。
值得注意的是,当购买者接收到出售者以
书面形式发出的交房通知后,若未提出任何合理且恰当的借口拒绝接受房屋,那么自该书面交房通知中确定的交付日期起,房屋损坏或毁灭等相应的风险将由购买者自己承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