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婚后由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事后经过另一方追认为共同承担的
债务,以及其中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只要是出于家庭生活的需求,都应当被视为
共同债务。
另外,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内,若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负担的款项,会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一方单独的书面表达或者口头认可,也都被视为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然而,若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并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
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同意,那么这笔债务仍然应该被视为共同债务。
通常来说,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愿望和意图,尽管有时并没有这样的意愿和意图,但如果这笔债务确实有助于维护家庭婚姻和睦和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的支付,那么它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此基础上,有以下几点可资证明:
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借款过程中,债权人和
债务人明确约定此债务为一方单独承担时,此时该债务便不能称为共同债务;
此外,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对于得到的财产协议约定各自享有所有权,那么任何一方以自己名义对外所承担的债务,若第三者已知晓此份协议,则此笔债务仅应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