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以确认各方
当事人诉讼主体身份资格之相关
证据,诸如
身份证件或者
户籍证明等格式文件;
2.用以证实
债务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
借款合同、
借款协议书、由
借款人亲笔签署的借据、相关业务合同等;
3.详细阐述关于恳请在
诉讼请求中予以计付本金以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的相关文件,例如计算清单;
4.已经偿还借款的相关证据,例如收款收据、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