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征收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行使
行政复议权或提起
行政诉讼,同时又未于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搬迁,则发出房屋
拆迁决定的地方政府可依法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
具体而言,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被拆迁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并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所设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履行搬迁义务,那么负责该项工作的地方政府有权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