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防卫过当系指某个体在实施
正当防卫时,其
防卫措施明显超出恰当范围且由此导致严重损害之行为。
然而,有人质疑防卫过当是否有可能包含故意的主观因素?在这里我们尝试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从客观方面来看,防卫过当行为已经导致了非必要的损害,显示出该行为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
(2)而从主观方面来分析,无论是疏忽大意还是故意为之,都表明其对于所产生的过当后果具有一定程度的罪责意识及过错。
(3)最后,从法律责任角度考虑,尽管防卫过当者需承担
刑事责任,但法官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减轻或免于
处罚的宽大处理。
综述以上观点,防卫过当既可由过失构成,亦可由故意诱发。
《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