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个人隐私权益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通过电话、短消息、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以及传单等多种手段,严重干扰他人的正常私人生活安宁;
未经允许擅自侵入、拍摄、窥探他人所居住的住宅或者入住宾馆内的私人客房等属于私密性质的空间;
采用
偷拍、偷窥、窃听甚至将他人的私生活在公众场合进行展示等手法;
擅自记录、窥视他人身体的敏感部位;
擅自处理透露他人隐私信息;
除此之外,任何未经许可便
侵犯他人隐私权益的行为都应被视为
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