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权益明晰化之后,若面临征用问题时,补偿款项的归属将根据特定情况具体分析确定:
首先,若土地遭遇征收,其相关的补偿款原则上归
土地所有权人所有。
具体来说,倘若该土地为农村土地,那么补偿款理应划拨至村集体,而非对农民个人进行补偿;
其次,针对
征地过程中所涉及的青苗补偿费以及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项目,其权益归属应该属于实际耕作土地的农民门下,他们有资格获得这些补偿。
最后,至于征地过程产生的
安置补助费,则应由享有安置权利的村民享有,并直接发放至他们手中。
在各项补偿费用被征地单位收取之后,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与处理:
第一,
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均由被征地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属于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