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在实施
房屋征收及
拆迁过程中,被征迁人对其所拥有的房屋内及其周围的空地以及庭院,均依法享有所有权。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必须向房屋所有者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
在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
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这一问题提出了请示,获得了如下回复:
对于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前,如果有人曾以购
买房屋的形式拥有并使用私人所有的土地,且在土地转为国有之后至今仍然持续使用该土地,尽管尚未经过确权登记,但也应该确认现使用者对该国有土地的
使用权。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将
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此答复于2013年5月15日正式生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