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在
债务方面的负担,其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则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若丈夫成为无
民事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那么他所背负的债务将全权由其配偶负责承担。
其次,假如丈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他所欠下的债务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因此,作为妻子也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再者,如果丈夫所欠债务属于他个人的私人债务,那么当他离世之后,倘若妻子
继承了他的遗产,她就必须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起债务的清偿责任。
最后,若上述情况均未发生,那么作为妻子,她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