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提及城市综合执法局,毫无疑问它就是我们常说的城管机构。
然而在拆除
违法建筑的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往往还需要许多相关部门协同合作。
根据现行
法规的明文规定,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达了责令
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命令之后,若当事人仍然坚持继续进行建设活动,或者
逾期未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那么
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必要的
强制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