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被合法拆除的情况,其索赔额应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房屋价值的损失、被掩埋物品及房屋内部装潢的损失、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暂时安置期间所获得的补偿等等。
首先,关于房屋价值的损失部分,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之前对被
征收房屋进行详尽的调查工作,这无疑是对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基准进行补偿的肯定。
其次,关于被掩埋物品及房屋内部装潢的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及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有义务对
行政行为所带来的损害提供相应的
证据。
若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完成举证,则由被告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然而,如果被征收人未能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详细的清点并记录在册,那么他将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关于搬迁、暂时安置以及其他补偿等方面的损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之外,还包括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暂时安置期间所获得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的各种补助和奖励等等。
这些费用均属于
强拆行为所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被
拆迁人有权向拆迁方提出
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
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