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债务人身处不明状况的
借款纠纷,
债权人可以选用以下三项策略来
追讨未能归还之款项:
首当其冲的措施便是债权人要抓住
诉讼时效这一关键时机,可径直向债务人生前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以求追回
债务;
在进行
起诉之时,必须具备诸如借据等能够证实
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确凿
证据,如此一来,人民法院便会依法
立案受理此案。
鉴于债务人身处不明的特殊情况,法院通常在立案之后采取公开发布通告的方式,以使债务人应诉参加庭审;
若
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出庭应诉,则法院将会对此类资金关系明确无误的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理,并依据事实做出缺席裁决。
经过缺席审判之后,即便债务人身处杳无音信状态之中,只要债权人诚心发出申请,人民法院仍有可能会考虑采纳拍卖债务人身故后遗留的房产或其他财产的方法,以此作为偿还原告债务的手段。
此外,还有另外两种策略:
首先让债务人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布其为失踪人口,然后再由代管人依规从失踪者名下的财产中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
最后一种选择是,如果有
担保人或者保
证人在场,他们也可以直接要求对方代为偿还债务。
《
民法典》第四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