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争议本质上归类为
行政部门所应承担并处理的行政争议事项,因此无法适用
仲裁程序进行解决。
在特定情况下,如为了国家发展和利用某些区域的土地资源或其它用途的需求,则需采取征收办法对相关土地进行占用,原
土地使用人便有可能遭遇拆迁事宜。
而
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的乃是行政事务范畴,按照法律规定,此类问题无法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唯一可行的方法便是寻求政府机构的协助,或者选择通过
诉讼手段以求公正裁决。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