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若在执行过程中符合
减刑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例如能够严格遵守监狱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各种教育和改造活动,并能真正体现出其对自身罪行的悔过之意;
又或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表现取得了显著的功劳,这些都将是他们获得减刑机会的重要依据。
而对于那些表现特别突出,为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罪犯,更应该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