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解除合同的缘由,原则上应详尽无遗地予以表述。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解除合同之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解除
合同关系;
(2)由于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约定的目标无法实现;
(3)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已经明确表达或者用实际行动展现了其将不再
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意向;
(4)当一方未能积极履行主要义务,经过合理催告后依然未予执行;
(5)一方违背
合同义务或
违反合同条款,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以及(6)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所列举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