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明确规定,各类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期限依据特定用途分别设定如下:
1.住宅用地(亦即广大民众日常所称的
商品房用地):
严格实行的
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即广大民众普遍理解的工厂、工业园区用地):
同样严格实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涉及教育、科研、文化传播、卫生保健以及体育运动等公益事业性质的用地:
严格实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
严格实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性或其他类型用地: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土地使用年限均为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