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以下几个主要环节需得到妥善处理:
首先,双方需要就
子女抚养权、
共有财产分割及对应的
债务承担等主要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与共识达成;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依法签署正式的
离婚协议文件;
最后,在上述步骤完成后,双方向各自
经常居住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共同前往该机构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流程结束前,还需经历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领取
离婚证书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