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中的一方在未知情的情况下,能否被判定为同责共债的问题,其判断标准需依据具体情境来决定。
若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即使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也应将其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
债务:
1、在夫妻双方均签名或其中一方在事后来确认的情形下产生的债务,这代表了夫妻基于共同意愿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2、当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时。
3、同样地,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若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
债权人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此笔债务实际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则仍可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