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城市建设中的房屋
拆迁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之间的
拆迁补偿协议签署事宜。
针对农村区域的拆迁工作,其补偿协议的甲方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
在此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通常以村民委员会作为典型代表,而政府部门则主要通过
征地办公室来完成相关工作。
关于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被
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
具体来说,它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形式进行计算。
此外,还有一种叫做周转补偿费的款项,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之处。
周转补偿费的计算方式是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补贴。
最后,还有一种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进行制定。
其中,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共同构成了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计算公式,即: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