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项为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因
拆迁而导致的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的
经济损失,其具体金额将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第2项为周转补偿费用,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之处,该费用将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及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月度进行补贴。
第3项则为奖励性补偿费用,此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需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