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应承受以下法律后果与惩罚措施:
首先,必须无条件地归还所侵占的土地,同时恢复其原始面貌;
其次,需拆除在非法侵占土地之上的任何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等,同时对土地之上所有符合建筑规划的构筑物进行严格的查扣;
再次,根据涉案情节轻重程度,可能会受到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
最后,若此种
违法行为已达到
犯罪标准,则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者通过
欺诈手段获取批准而非法侵占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归还非法侵占的土地,对于那些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在非法侵占土地之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对于那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需要没收在非法侵占土地之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可处以罚款。
此外,对于非法侵占土地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如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情况,多占的部分将被视为非法侵占土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
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属于
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