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方按照
借款合同中的利率标准来支付利息费用,但前提是此项利率不超出
签订合同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否则,应被视为
高利贷行为。
2、如果有人在转贷过程中存在着恶意牟利的意图,非法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再以高利率转贷给他人,那么他将可能触犯我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所规定的“
高利转贷罪”。
该条款明确指出,任何个人或单位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方式进行高利转贷活动,且
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即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且需要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的
民事责任;
而对于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样需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民事责任。
此外,
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将被判处相应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