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纠纷的解决方式,建议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及
诉讼的途径来妥善处理。
首先,对于涉及
房屋产权的确立、使用、买卖、租赁、典当、
抵押等各类
民事行为所引发的纷争,以及与之紧密相连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以及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
当事人均享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的权利。
其次,若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
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产生争议,且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该争议将交由批准
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如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
起诉讼。
再者,单位内部的建房活动和公房
使用权的分配,本质上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
因此,职工对分房方案存在不满,或者单位分房行为欠妥导致的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
管辖范畴,而应当由本单位或者相关
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最后,如果单位已经按照分房合同的约定,将住房使用权分配给了职工,但在职工因个人原因离职、
辞职,或者被单位开除的情况下,单位依据
合同条款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若因有关部门在审批建筑物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影响了他人的通风、采光权益,或者由于
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既可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寻求解决之道,亦可选择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