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拆迁安置费用计算的准则如下:
对于(被拆迁人或
租赁方)而言,房屋拆迁安置费用应等于搬迁补助费用加上在未能提供周转住房的情况下所需的短时安置费用,再加上超过过渡期的额外安置费用以及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赔偿金。
1.若拆迁方已提供周转住房且
拆迁房屋的使用者正在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用将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类型,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金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将由其自行使用。
在
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未得到充分补偿,被拆迁方可拒绝交付出让土地及房屋。
在
房屋拆迁补偿方面,应由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
拆迁房产的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
房产证而非户口,因此户主并不一定是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亦需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会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议来完成,双方就安置方式、地点、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在
拆迁协议中明确规定。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成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具体
行政行为。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