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
家庭暴力导致
当事人申请离婚并通过协议途径执行的情况下,仅有当双方共同履行了相关冷静期限之后,才能正式宣告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若涉及到家庭暴力的
离婚事件中,双方选择以协议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就必须遵守冷静期的规定;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决定采取
诉讼手段来结束这段婚姻,那么便无需经历冷静期这一环节。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如女方对此持有异议,男方有权选择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离婚。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只要夫妻中有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并且存在家庭
暴力行为,经过人
民法院的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应当准许其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