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结婚之前,某一方所拥有的房产若在婚后因
拆迁而获得了相应的
安置房,那么此项安置房便应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2、依据我国现行的《拆迁条例》中的相关
产权调换条款的规定,所获取到的安置房产权,实际上是对先前个人房产的一种补偿,或者可以理解为前一
物权的权利范围的进一步延伸,因此,安置房便是原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转换形式。
然而,在当前对于公民私人所有房屋的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通常会以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来对被
拆迁房进行补偿,然而,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过原房屋的面积,此时,对于超出部分的面积应当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