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之相关条款,明确强调了不得在以下特定场所修建畜禽养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源保护地及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
(3)城市或乡村居民聚居区、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流密集地区;
以及(4)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