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房产
拆迁时,其面积通常按照
产权证书所载面积来核算,仅当产权证书包含阳台这一部分时,该阳台才能纳入统计范围内;
然而若产权证书未对阳台加以标识,则阳台将不计入建筑面积中。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房屋阳台下方有一定高度差距的走廊,可以考虑计入一半面积。
而如果阳台下方为空间场地或者公共区域等等,则通常并不列入计算范围之内。
此外,对于阳台下方的投影面积,如果下方为阳台,那么该部分面积将被视为一半的建筑面积;
反之,如果下方为空地或者其他非建筑区域,则该部分面积将不会被计入建筑面积之中。
2.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
拆迁房屋所有者因拆迁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以每平方米的单价形式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用,它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由于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带来的不便,具体金额将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作为参考因素,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
其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