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申请离婚过程中,无需强制要求
当事人必须经历两年的
分居期。
任何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均可随时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若经过法院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且法院判定夫妻之间确实存在无法弥补的情感裂痕时,将会作出
离婚判决。
然而,因感情不合而
分居两年仅仅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众多因素之一,此外还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2)对
家庭成员进行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
(3)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
(5)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
当其中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
诉讼请求时,应予以批准离婚。
如果经过人
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继续分居长达一年以上,在此期间,若其中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应予以批准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