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
债务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避免因
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法律程序无法启动的局面,
债权人有必要采取措施适当延长
诉讼时效,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债权人为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要求,应向
债务人发出书面的债务履行请求;
其次,债务人若同意履行债务,需要出具相应的确认书以明确其义务立场;
以及在最后阶段,根据法院裁决或
仲裁机构同意,民事争议方可正式进入司法审理或仲裁范围。
在此过程中,诉讼时效将被视为已发生中断,先前已过的诉讼时效将被视为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之后,
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