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有居住房屋的
拆迁过程中,对于补偿款项的归属问题,
承租人和同住人员之间通常会采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即每一位参与者都能享有相应份额的补偿款。
然而,若
公房承租人在领取了
拆迁补偿款后不幸离世,那么该笔款项便可被视为其
个人财产,并根据其遗愿或法律规定的
继承规则,分配给他的合法
继承人。
(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下人员可能会被考虑给予更多的补偿款:
1、承租人或同住人员因年迈体衰、经济来源匮乏,且按照
平均分配方式所获取的补偿款不足以购
买房屋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2、承租人或同住人员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曾额外支付过多的款项;
3、对公房内居住的
未成年人实际履行了
监护职责的人士。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