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催告程序可以在具体期限内的拆除决定书正式发布后进行;
2.针对
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规定中,必须首先由
行政机关发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将此决定交付给相关
当事人予以执行;
3.若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决定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
行政复议机构或司法
申诉机构提出上诉时,则行政机关应该采取
书面形式以催告方式提醒其履行相应的拆除义务,同时还需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事宜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披露和公告。
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确保催告通知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
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
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
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