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须在劳动
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请求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仲裁裁决;
如案件情况复杂,需适当延长
审理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对于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者,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算,十五个自然日内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逾期未提起
诉讼的,裁决书即时产生法律约束力。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