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享有单独提出
离婚的权利。
我国的
婚姻自由原则涵盖了
结婚及离婚两个层面。
因此,无论是夫妻双方的哪一方,皆可行使其单独提出离婚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
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
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若经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则将作出离婚判决。
当夫妻一方希望离婚时,可先寻求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未能达成共识,便可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申请。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若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果,则应依法准许离婚。
以下列举出五种可能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1)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2)对配偶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3)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合而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其他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形。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