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机构依据《
房屋征收评估规程》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地评定并给予确认,且其评估结果不应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地域类似状况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
2.支付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能够顺利进行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他们支付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则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使用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暂时居住。
3.补偿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
经济损失。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性住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一般涉及对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