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国家有权进行农村
集体土地的征用,同时应对被征用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此过程中,农村
土地补偿费用将归属集体所有,其合理的分配方式应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全体成员;
安置补助费用则归属于
土地承包人,他们有权自由支配这部分资金,其受众群体应为在
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的承包人;
至于青苗及其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应由专门负责经营种植的人员以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其分配方式应以对该地块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人为主要考虑对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