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拖欠问题,并不一定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唯有当这种行为被判定为恶意透支且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时,才有可能面临监禁之灾。
在此过程中,要求持卡人必须有明确且
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超出既有限额或期限的范围内进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行多次
催收,满三个月后依旧未按要求还款的情况,方可被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